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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排污污染河水,被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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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做到同调查、同立案、同追责,依法加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处罚力度。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纪颖波 王琦琛 王旭影
9月20日,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生态损害赔偿领域专家、涉事企业负责人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根据证据材料分析研判生态损害的程度,确定直排施工废水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各项赔偿事宜,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该公司负责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内的条款无异议,并表示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修复工作,确保依法规范施工。
据介绍,9月12日,海淀分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凉水河上游新开渠内有大量浑浊污水排入河道。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现新开渠内已有数公里长河道水体被污染,清澈的河水变成了黄白色。执法人员迅速向总队报告现场情况,并立刻抽取水样并展开溯源调查。经排查,污水来源是距离新开渠不远处的建筑工地。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施工人员正通过潜水泵将施工废水沿着三根PVC管道排入路边的雨水箅子,其中一根PVC管线内正有浑浊污水排出。该雨水箅子的下游正是新开渠。执法人员当即约谈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制止其排污行为。目前,水务执法总队已就当事人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海淀分队处理了一起擅自排放施工废水造成河道水体污染的案件,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外,还就其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了追偿。这是自今年4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印发后,北京市水务局首例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
根据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在新开渠河面形成了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水环境受到损害,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当事人应承担超标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21000元。
文章来源:《北京水务》 网址: http://www.bjswzz.cn/zonghexinwen/2022/0927/382.html